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稅務總局制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 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為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稅務總局制定了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清單推行以來,對納稅人容錯糾錯空間擴容明顯,行政處罰教育為主、懲戒為輔作用持續(xù)放大,廣大市場主體感受到了稅務執(zhí)法的“溫度”,積極社會效應正在逐步顯現。為進一步發(fā)揮“首違不罰”積極作用,在制發(fā)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基礎上,稅務總局制發(fā)《公告》發(fā)布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并對執(zhí)行中的若干問題進行明確。
二、主要內容
《公告》強調了適用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三個條件,即一是首次發(fā)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二是危害后果輕微,三是在稅務機關發(fā)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稅務機關應主動對當事人適用“首違不罰”。如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適用“首違不罰”的條件,但稅務機關未主動適用的,可以進行申辯并要求適用“首違不罰”。同時,《公告》在“危害后果輕微”的認定上,排除了兩種情形,即違法行為造成不可挽回的稅費損失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不能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不能適用“首違不罰”。
《公告》明確,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對適用“首違不罰”的當事人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法律依據、不予行政處罰結論和救濟權利告知等內容。
《公告》要求,在適用“首違不罰”時,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管理,準確把握上述三個適用“首違不罰”的條件,不得變相擴大范圍、借“首違不罰”之名行疏于履行管理職責之實,也不得擅自縮小范圍,導致納稅人不能“應享盡享”。
為落實國務院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 的通知》(國發(fā)〔2021〕26號)相關要求,充分發(fā)揮稅務行政處罰普法教育功能,《公告》要求,對于適用“首違不罰”的當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同時明確對再次違反的當事人將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體現稅務行政處罰“寬嚴相濟”原則。
《公告》同時對稅務機關加強“首違不罰”風險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明確和完善相關崗責流程,打造權責一致、邊界清晰、協(xié)調配合、運轉高效的職能體系,要將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風險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統(tǒng),依托信息系統(tǒng)開展“首違不罰”預警提醒、違法阻止和分析評估,定期對“首違不罰”施行情況進行總結,取得“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評”效果。
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清單列舉了4個適用“首違不罰”的事項,兼顧了資料報送、稅務登記和票證管理等多類型輕微稅收違法行為。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