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更新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公開保留的8項稅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稅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按照國務院審改辦的統一部署,稅務總局持續(xù)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公布的87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中,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其中取消57項,調整為其他權力23項,保留7項行政許可事項,加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設定的“印花稅票代售許可”,目前共保留8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guī)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的要求,逐項規(guī)范保留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決定以公告形式公開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二、57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分哪幾批取消的?
1.《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2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取消10項稅務非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fā)〔2014〕148號)進行了貫徹。
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11號)取消14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fā)〔2015〕45號)進行了貫徹。
3.《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27號)取消11個大項以及其他3項中8個子項的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fā)〔2015〕74號)進行了貫徹。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公布了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三、調整為其他權力的23項權力事項屬于什么性質事項?
《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27號)規(guī)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意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fā)〔2015〕74號)公布了23項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guī)范的其他權力事項。這些權力事項在性質上可以分為:具有行政登記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征收性質的事項;具有政策扶持和資金扶持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委托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確認性質的事項等5大類。
四、《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公告》將保留的8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對象和審批部門予以列明;同時,強調稅務機關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guī)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稅總發(fā)〔2015〕102號),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和服務效能。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