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第十條規(guī)定,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并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退(免)稅相關申報。因此,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