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fā)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規(guī)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