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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的公告》的解讀
      發(fā)布日期:2014-12-01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的公告》的解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內(nèi)容解讀如下:
        一、制發(fā)《公告》的背景
        為切實解決納稅人的出口退稅問題,更加便利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規(guī)范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積極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制發(fā)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nèi)容
        (一)明確了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由于一些原因,未能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口退(免)稅申報延期申請的,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舉證材料,提出延期申報的申請。
        (二)明確了對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guī)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延期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受理完成的時限要求。
        (三)明確了2013年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申請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的讀入時限。
        三、《公告》的執(zhí)行時間
        《公告》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以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的日期為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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