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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葡萄酒消費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fā)布日期:2015-5-21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葡萄酒消費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國家稅務總局對現(xiàn)行《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取消了憑《葡萄酒購貨證明單》退稅的審批方式,統(tǒng)一改為抵扣方式解決重復征稅問題。
        二、修訂后的《辦法》主要內(nèi)容
        一是明確納稅人從葡萄酒生產(chǎn)企業(yè)購進、進口葡萄酒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葡萄酒的,準予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
        二是明確了抵扣憑證種類。納稅人以進口、外購葡萄酒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葡萄酒,分別依據(jù)《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計算扣除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
        三是明確要求納稅人按照現(xiàn)行消費稅管理規(guī)定,建立《葡萄酒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三、在修訂《辦法》同時,一并明確了過渡期有關稅收管理事項,一是自2015年5月1日起,《葡萄酒購貨證明單》停止領用和開具,在此之前未開具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納稅人應退回主管稅務機關;二是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開具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應于2015年7月31日前辦理完畢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相關事宜;三是啟用新的《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表1《本期準予抵減(扣)稅額計算表》。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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