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號,以下簡稱《公告》)開始施行,該《公告》是與《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同步制定并施行的?!豆妗纷鳛椤掇k法》的補充,用于明確納稅申報資料、免稅圖冊編列程序以及表證單書等需要進一步細化、需要根據車輛購置稅征管工作實際變化及時加以調整的具體性規(guī)定。
現《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已由33號令修訂為38號令,一年多來車輛購置稅征管實踐也發(fā)生了一些變化,所以我們對《公告》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一是正文中新增兩條一款,分別是免稅條件消失車輛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車輛退回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的退稅車輛已繳納稅款年限的界定方法、《辦法》中“原完稅證明”和“原完稅憑證”的界定方法;二是修訂部分條款內容,例如:《公告》第四條第一款納稅人身份證明中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和組織機構的身份證明,《公告》第四條第三款車輛合格證明中進口車輛提供的資料中增加《車輛一致性證書》;《公告》第十三條中第三款免稅重新申報車輛所需提供的征管資料、第五款完稅證明補辦車輛所需提供的征管資料的修訂;三是刪除公告中部分條款,《公告》第十六條中的“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四是對公告中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予以修訂,例如:《公告》第五條,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相關業(yè)務時應提供何種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的表述;五是對《公告》附件1至4的表證單書進行了較大修改,以使其更便于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和后續(xù)統(tǒng)計分析工作。
特此發(fā)布公告予以明確。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