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財政部關于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59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財庫[2011]59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