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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 – 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14-12-01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現(xiàn)將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quán)激勵個人所得稅持股比例的計算問題
          企業(yè)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員工以股權(quán)激勵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權(quán)的,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quán)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應扣繳的股權(quán)激勵個人所得稅,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業(yè)層級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quán)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第七條第(一)項括號內(nèi)“間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廢止。
          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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