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參照《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稅務總局決定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進行簡并優(yōu)化,并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所附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更新?,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化受理文書
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各省稅務局確定本省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即辦范圍。網上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通過電子回執(zhí)單等方式予以確認。
二、提供代辦轉報服務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qū)、旗)的,申請人可在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xiàn)申請資料網上傳遞。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轉報材料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并及時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機關對代辦轉報事項應當做好臺賬登記。代辦轉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簡化申請材料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為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fā)放的證照或批準文書,或者相關證照、批準文書信息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申請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取消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報送要求,改為當場查驗證件原件。網上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照片或掃描件。各省稅務局可以結合推行實名辦稅情況,進一步簡化辦稅人員身份證件查驗程序。
四、實現(xiàn)咨詢服務可預約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郵箱或移動辦稅平臺等咨詢服務預約渠道,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的咨詢實現(xiàn)24小時可預約。稅務機關受理預約事項后,與納稅人協(xié)商約定在適當的工作時間提供咨詢服務。
五、完善文書送達方式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qū)、旗),或者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存在其他困難情形的,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委托申請人主管稅務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根據申請人書面要求,按照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填寫的地址,在文書出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稅務機關應當保留郵寄單據并做好臺賬登記。郵寄送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鼓勵有條件的稅務機關提供網上出具稅務行政許可電子文書服務,方便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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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